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我市“重返三十强”目标步伐,打造一支高效廉洁、走群众路线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和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我市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要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在岗,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打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聊天、炒股、电影及录像视频;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
4、非工作需要中午喝酒;
5、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2、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报”的;
3、滥用职权限制被检查对象合法经营的;
4、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宴请、娱乐等活动的;
5、利用检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它应予审批的有关事项,不予受理、不依规定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3、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
2、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的;
3、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它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的;
4、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的;
5、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费用的;
6、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7、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8、违反规定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接受暗股分红取利或者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的;
9、对涉及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者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
10、其它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损害行政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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