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做好2011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贯彻意见于4月29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工作意见
2011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全国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安办发〔2011〕3号)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切入点,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狠抓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环境,为“十二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认真整治,消除隐患,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住宅小区路面、挡土墙、边坡支护等配套设施要随主体工程一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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