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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租赁车辆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各部门日常用车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车辆租赁程序。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上交总经理处讨论,获得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租赁申请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部门。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第二章车辆要求

第六条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

1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十条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或者车况不良的车辆不予租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租入后,使用部门应对车辆按照《办法》第二章进行检查。每月应保证对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使用。车况检查由使用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车辆在租期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原则上任何个人(包括车主)不得私用,如遇特殊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倒车、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车辆行驶期间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租赁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七条车辆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年检、常规保养等由出租方办理,

也可由出租方与使用部门协商委托使用部门办理,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车辆租赁期间的维修、更换零件等费用,由于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由承租方承担;由于车辆正常使用损耗造成的,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九条车辆租赁期间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由车主本人驾驶的,由于个人(包括车主)用于私事产生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使用人本人承担。

油费标准。不统一办理油卡,凭发票按实报销,非工作范围内的油票不予报销;车辆用于大中修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4000元,用于新改建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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