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法
------------杭科计[2003]110号、杭财企一[2003]646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及《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额的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1、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资助;
2、我市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配套。
二、资助条件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与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2、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并属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择优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4、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实际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若项目同时列上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杭州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资助,市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金为国家资助资金的四分之一,省创新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与项目获得的省创新资金额度相等。
为鼓励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市财政将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上述区域企业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项目审理程序
1、市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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