篱笆中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含卫生、保卫)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各完小校长为该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县教育局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
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德工处、安全办负责人、班主任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值周教师、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篱笆中学
2011年9月1日
第二篇:中学责任追究制度xx县中学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及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或不作为,有禁不止或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课堂擅自脱离岗位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参加各类赌博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
4、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1
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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