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的通知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一、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二、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1、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三、异地转诊转院的结算
1、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2、经审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诊转院患者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计算。
附件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略)
附件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略)
第二篇: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
作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0-12-09生效日期:2011-01-01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琼人社发[2010]377号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规范异地就医行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
(一)按照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且户口已迁移到安置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二)在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三)因病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范围不同,异地就医结算分为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和省际异地就医结算。
第二章省内异地就医结算
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11324字,当前显示14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