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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执行《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表日期:2009-11-29中国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网[网络课堂][考试用书][在线考试][在线问答]

根据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96编制办法》),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重庆市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别采用附表一规定的费率编制概、预算。附表上未作规定的费率,发生此项费用时其费率按部颁费率计列。

二、在施工企业尚未确定,编制概、预算时,可采用与公路技术等级相匹配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费率标准,一般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二级公路采用二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工程等,采用三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四级公路的路基土石方、桥涵、低等级路面工程等,采用四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大桥和特大桥、长隧道和特长隧道,采用一级施工企业的费率标准。

三、人工工资单价:

1.基本工资。按部颁《96编制办法》中表3-2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标准执行(补充五类地区月工资为225元)。

2.工资性津贴。重庆市为35.20元/月,其余地区为30元/月,交通补贴重庆市区为15.93元/月,其作地区为6元/月。

跨不同工资类区的路线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采取各不同类区所占里程比重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各区、市、地、县的人工工资单价详见附表二。

本规定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单位发放工资的依据。

四、养路大中修工程和非交通系统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工程,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根据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设字[1996]126号通知精神,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1.凡在1996年7月1日前已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仍执行部颁《92编制办法》及原补充规定,不再进行调整

2.凡在1996年7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7月1日前上报但尚未审批的项目,应按颁《96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3.凡在本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合同执行,不再进行调整。注:原川交基(1993)21号文发布的《有关费率补充规定》及川交工定(92)048号文发布的《我省各地人工工资单价》和(96)川交函建字第224号发布的《调整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重庆市交通局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解释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网》[];原文链接地址:

第二篇:辽宁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辽宁省交通厅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交建发[2008]212号

各市交通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2007]33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的公告”(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及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省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均应按《新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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