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责任书(车辆所有人)
第一篇:交通安全责任书(车辆所有人)淄川区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
责
任
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规范车辆运营行为,切实维护学生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责任书。
1.确保所购接送学生车辆在本市内注册登记,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2.保证所购接送学生车辆按规定申请标牌,标牌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按时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4.接送学生车辆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5.不得将所购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涂改、伪造、转让,将其挪作他用。如需变更用途,不再接送学生的,应及时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该车辆。
6.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按时参加车辆定期检测,保证每学期开学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
验,每月自行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7.严格遵守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要求。
8.指派照管人员,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照管人员的有关职责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9.积极主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监管,加强车辆驾驶人监督管理,杜绝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接送学生上下学时间。
10.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认真执行接送学生车辆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11.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12.教育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车要求,杜绝违章、违法行车。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各执一份,
区教体局备案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如车辆所有人有变动,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备案。学校重新与新车辆所有人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在新车辆所有人未签字前,原车辆所有人仍应履行本责任书所列各项责任。
学校(章)
负责人(签字):车辆所有人(签字):
二〇一年月日
第二篇。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规范化管理,明确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防止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定如下责任书。
主管领导责任:
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车辆管理和使用。
2、严禁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自己驾驶公车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否则出现交通事故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部门的车辆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领导责任:
(未完,全文共5014字,当前显示14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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