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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1

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

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

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

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

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

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

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

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

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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