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
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现代农业生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o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资金在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下,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o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环节
第四条现代农业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主导产业及其优势域。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加快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体系o
第五条现代农业资金的重点支持环节是:
1.标准化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2.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规模化养殖机械设备购置;
3.种畜、种苗引进及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与标准化技术培训、示范、推广;
4.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贷款贴息。
第六条现代农业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机构、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弥补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
4.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购置办公车辆和通讯器材;
6.平衡预算;
7.其他与本办法支持环节不符的支出o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资金拨付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原则、资金规模和支持重点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和项目实施区域报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定o
第八条按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和资金安排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编制全省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财政部批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资金后,省财政按程序逐级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项目实施区域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各级要认真掌握项目进展、资金到位、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第十二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年度总结,于项目实施次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o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十四条现代农业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相关办法予以处罚o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o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o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10-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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