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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8-6

【正文】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九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决战工业2000亿的意见》(九发〔2009〕10号)精神,加大强攻工业力度,加大扶持工业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拉动工业技改投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安排原则以财政贡献率大小为依据,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工业企业,以提高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考虑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技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技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备选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技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审核及会同市工信委下达项目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使用技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技改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技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引进重点技术、装备并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三)有利于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

(六)省、市当年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七)初级资源性生产项目不在此列

第八条工业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生产经营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当年可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过亿元,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项目

第九条技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即对已取得银行项目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贷款利息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一年期贷款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据),并与中央、省技改贴息和补助整合使用。

第十条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情况及项目情况确定,每年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实施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在工信委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编制全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且已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分2批向市工信委申报,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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