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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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案件败诉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视同行政案件败诉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败诉责任追究,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衢委办〔2010〕85号)执行。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监察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对败诉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败诉责任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依法认定为败诉案件的。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败诉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复及举证义务的;
(七)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而败诉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败诉的。
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不纳入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败诉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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