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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完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54号),结合我市专利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资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资助;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数据库等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适用对象。

1、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2、户籍在杭的本市居民;

3、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

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相应奖励

1、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国家、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资助、青少年申请专利资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软件登记费用资助、动植物新品种申请费用资助等适用范围及条件,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章资助与资助额度

第七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额度

1、发明专利: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500元。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万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万元。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2、实用新型专利: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3、外观设计专利: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4、《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法人组织每件资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资助5000元。

每件专利限资助在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奖励额度

1、被评为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为2万元,市专利试点企业的每年奖励金额为1万元。

2、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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