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暂行管理办法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
第一条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6、其他原因
二、资助方式
1、资助贫困生的方式是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2、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年按1000元补助,初中生每年按1250元补助。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
1、成立管理工作小组。中小学校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资助规划,管理各校资助资金,对各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到学生手中;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2、各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4、中小学校对全县资助贫困生情况进行逐人登记造册,建立文本和电子档案。
五、帐户与资金管理
1、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原则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也可分月发给学生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备案,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六、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全县受资助学生应在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栏公布。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
2、校资助小组要建立贫困生档案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3、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中心学校要对各学校资助贫困生情况进行检查,对资助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问题突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回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资助工作监督,中心学校及时对各学校监督与检查。
第二篇: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冀教财【2004】
30号)河北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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