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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近几年,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每年投资3000亿元以上建设公路,使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农村路网不断完善,其成就举世瞩目。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路网的作用,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刻不容缓。而目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则面临四大软助,严重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

试举三个例子:

第一《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路政索赔程序问题;二是索赔标准问题。福建闽东某县就出现一个案例,路政部门对损坏路产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通过行政程序作出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复核、复议、提起诉讼,而该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依据《公路法》第85条判定路政部门的赔偿决定书无效,认为路政部门索赔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无疑适用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路政部门索赔都是按当地物委、财政部门制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这些标准充分考虑了路产损坏赔偿费要上交上级财政、交通公路部门部分、路政人员办案费用、协助办案人员开支等各因素,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路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此标准无疑偏高,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原则。例如福建省的一起路政案件来说吧,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坏路产案件,依据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索赔1.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强烈质疑,而事实上此段路损坏部份修复也只用了不足4000元。假如我们遇到如此类诉讼,我们的路政部门是否可能败诉。第二200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交通部规章《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漏洞很多,如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路法》

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考虑到公路部门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养护市场化势在必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此条款规定明显违背了《公路法》

第44条规定;二是依据《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公路建筑控制区除了公路防护、养护外,也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或者挖掘,此条极不可行。我们知道,《公路法》第56条授予公路路政部门建筑控制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控制权(禁止修建)及管理电缆等埋设的审批权,建筑控制区内种植农作物等是可行的,这也符合节约用地原则,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8条从字面上来理解,实际也就剥夺了建筑控制区占用、利用、挖掘从事种植的权力。此外第三十

四、三十

五、三十六条公路赔偿和补偿规定,在对照《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后,也使人如堕云雾,到底路产损坏索赔是依据何种程序。第三路政执法法规最不完善、也是问题最大的当属超限运输管理,超限运输问题之复杂,涉及部门之多,没有亲身经历很难想象,依靠一个交通部《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由路政部门单打一很难凑效。而比这更高层次的能整合各种行政执法资源的国务院法规尚未出台,有的地方依靠政府牵头搞联合执法等虽能凑效一时,但业内人士有充分理由担心难以持久。

二、体制不顺

理顺路政管理体制喊了许多年,但是光打雷不下雨。全国各地路政单位名称五花八门,隶属关系各种各样。路政部门现有体制是“隶属交通局,挂靠公路局”,即人财物在公路局,而哈

尔滨市的行政处罚权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行,这就至少有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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