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制度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未完,全文共12515字,当前显示14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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