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局路政管理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侵占、利(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根据《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辖路段进行巡视、检查,以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由各基层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按管辖线路和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第四条路政巡查采取以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五条进行路政巡查的专用车辆,车速白天为30—40公里/小时,夜间为20—30公里/小时,雨雪等天气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断行断交等情况)需紧急出动,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
第六条进行路政巡查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和纪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超越和滥用权限;
4.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1.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3.检查、监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4.对突发性的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
5.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进行勘察,据实写出勘验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控。
6.接受各类路政举报案件。
7.为过往驾驶员、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和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8.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积极开展路政宣
传,加强同公路沿线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每月上路巡查的天数不得少于16天,每次巡查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一条遇有因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突发案件及发生重大阻塞公路通行等情况时,应立即上路进行巡查处理。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时应及时、详细记录巡查情况,认真填写《公路路政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进行路政巡查时必须携带照相机、皮尺、法律文书资料、夜间照明工具、通讯和安全标志等。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应于现场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需要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发现的各类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
第十六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对正在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建筑、地面构造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可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路政执法人员应责令其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第十八条在现场处置时,要按规定靠右边停放车辆,开启示警灯,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对接到报告或巡查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和障碍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措施或通知养护部门组织修复。
第二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表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上路巡查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政管理大队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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