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财产保险承保之建议
第一部分:定义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保险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含)以上、500万以下(含)的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部分:出台背景
1、我司核保通则明文规定将保额在人民币500万以内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列为严格控制及限制承保之业务。
2、中小企业在广东地区数量之庞大,具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1年06月末,广东省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户数达100.92万户,个体工商户338.97万户。按照每单位保费规模人民币2000元计算,预计市场容量保费规模可达人民币87多亿元(2010年度广东省财产险保费规模为430亿元左右,其中非车保费收入不足人民币100亿元)。由此可见广东省内中小企业的保险密度远远不够,中小企业财产险市场大有可为。
3、其它各保险公司对大型业务竞争十分剧烈,导致大型业务费率远远低于市场费率;作为一家新型的保险企业,初入广东市场,缺乏客服认可度,对大型业务的竞争乏力;中大型保险企业,因为忙于大型企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导致对中小企业客户开发力度的欠缺;这刚好为我司开展中小企业保险业务提供了契机,而且中小企业的费率及承保条件都好于大型企业,其风险通过一定的方法是可以控制的。
第三部分:基本承保条件
1、核保准则明文规定禁止承保之业务不得承保;
2、不得选择性投保;
3、对于制造类企业起存货占比不得高于40%(商业零售类不受次限);
4、建筑物结构以特等建筑及一等建筑为主体;
5、至少可划分为2个风险单位,且每一风险单位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对于制造类企业,其厂龄不得高于15年;
7、过去三年平均损率不得高于55%;
8、每次事故免赔率不得低于10%,五大行业不得低于20%。
第四部分:费率标准
1、对于五大行业,往年没有投保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最低费率标准收费(详见广东省五大行业最低费率表);
2、对于往年有投保财产险的业务,请提供上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单(美亚工商通保险单除外),且需调查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5%的,可以参照上个保单年度的费率条件进行承接;
3、对于不属于五大行业且满足承保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其费率不得低于2‰.第五部分:佣金标准(手续费)
原则上,所有中小企业保险业务的佣金率不得高于20%。
第二篇:承保指引企业财产保险承保指引(企业财产保险)
一、险种特点
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均包括自然灾害及火灾责任,因此承保时应注意自然灾害、火灾是造成保险标的最大可能损失的成因。
二、现行适用条款
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现行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22日下发并于1995年1月起生效的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
三、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承保前,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风险实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收集必要的承保资料,包括投保单及投保财产清单、财产保险风险情况调查表、现场平面图等,为承保决策提供依据。风险调查和评估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财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
2.建筑物结构及耐火等级;
3.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危险;
4.防灾防损措施和设备;
5.企业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6.以往损失记录;
7.危险单位划分;
8.最大可能损失等。
四、承保中应注意的问题
1.
特约保险标的
凡属条款中所列明的特约保险标的,投保时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特别约定。
投保人投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等珍贵财物,都必须事先约定数量,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才可以承保。保险金额一般按照重制这些物件所需的原材料和人工费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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