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行业对下线客运班车的管理,确保客运班车正常营运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一个营运周期到期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报废。
二、车辆到期当天,安技科负责与集团公司约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三、分公司首先将客运班车上的营运设施取下,收回车辆营运证件和车辆其它行驶证件。
四、分公司安技科负责机动车报废申请表,回收公司的回收证明,车管所得车辆注销证明等证件,并交回集团公司安技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经有关部门鉴定,若车辆主要总成或大部份零件严重损坏(已达75%),已无修复价值的,分公司将强行予以报废,报废车辆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车辆报废的相关资料交集团公司安技处。
第二篇:车辆报废制度车辆报废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营运客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2、车辆使用。小型客车7年,中型客车8年;高一级、小型高二级客车9年;高二级和高三级客车10年;超长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减少1年;农村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服务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固定接送员工的包车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但营运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二、公司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投入旅客营运。
三、公司在营运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四、公司建立车辆报废档案及台账。有关车辆报废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三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一、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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