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甲方和乙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商户负责人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供应商要求:
(一)凡是给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供货的供应商必须由与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签订供货协议的商家供货,向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原辅材料的《质检报告》等。
(二)供应商每次供货须根据由我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除此之外供应商不能听从任何部门或个人的要求提供非我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货的同时必须付随所供食品原辅材料的供货清单,注明供货单位,供货品名、规格、斤两、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时间一式三联加盖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印章,供应商不得向我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提供对人体有害的食品原辅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食品
原辅材料中不得添加任何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供应商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
(三)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层层落实责任,把食品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索票索证率在100%,把好市场准入关。
(四)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食品。
(六)因制、售假冒伪食品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应主动接受处理。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要主动找回及时消防隐患。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
(七)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到供货商处依法查处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食品。
(八)甲方需做到由供货商对食品安全负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甲方代表人层对食品安全负责的制度。
(九)供货商如不按甲方要求及时供货,甲方有权解除供货协议;供货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
三、责任追究
(一)凡供货商违反本责任书第二条之规定者,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
有权立即终止与供货商签订的供货协议,并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中的约定究责供货商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二)本责任书以《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执行细则,对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且由于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辅材料所造成的事故或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轮台县中学学生食堂将视情节轻重向责任方主张经济赔偿和违约金。
四、本责任书经甲方主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的公章,乙方经法定代表需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此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轮台县中学(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第二篇:食堂供货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岗列中学食堂供货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未完,全文共4549字,当前显示14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