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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

郑光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从其物质内容看,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的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源。

我国对于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84年,当时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而对其他矿产品则暂缓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个税种的相关税率几乎没有较大的变化。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对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税额标准,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

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调高了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标准。这些措施,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帷幕。

一、现行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从征收目的看,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调节由于资源形成和开发条件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在资源的节约使用和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面设计不足。

(二)、从计征方式看,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与课税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产品的价格无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产品的价格是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经常变动的,从量计征方法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失去了调节作用,这虽然有助于保持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绝对额的稳定性,但在价格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却无法保证税收负担的合理性。如龙陵县境内出产的黄龙玉,品质好的售价已达每市斤5万元,而对其资源税的计征,没有明确的目录,接近的为沙石每吨0.5元,玉石每吨20元,税额标准与其产品价值相差甚远,无法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

(三)、从征收标准看,实行差别固定税额。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不考虑成本价格和市场需求,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

(四)、从课税对象看,范围过窄,主要是矿产资源,并未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包含在内,不利于对资源利用全面调节

(五)、现行资源税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和级差收入,不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降低了资源税的实际税负,难于激励纳税人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六)、矿产资源税费性质不明,资源税与矿区使用费、资源补偿费之间划分依据不合理,功能不协调,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利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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