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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县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建议

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贯彻国家的公共物品分配公平化的政策意图。因此它是促进各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平衡各区域财政能力的有效手段。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一、我县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基本情况

我县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主要目标是促进各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包括体制补助、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和结算补助收入等;三是专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预算专项补助、国债补助等

2009年,我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达83297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15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2498万元(其中: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自2006年的134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3996万元);专项转移支付39648万元。。

二、我县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返还和结算补助的政策导向与目标不符,抑制地区之间差异的功能微弱。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来达到均等化目的,从理论上看好像可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政策导向目标相去甚远。因为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省、地市三级政府财政通过采取层层集中策略,尽可能多地从下级财政抽取资金,将收入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全部或高比例地上收。留归县乡的固定收入,多数是税源分散、额度零星、稳定性差的小税种,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增收潜力小。2009年,我县上划中央级和省级的财政收入11075万元,占我县大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0%,且增收税种绝大部分在中央。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又按“基数法”确定,直接与征税额挂钩,经济发达的地区财政收入基数大,相应地从中央得到的返还额也大,“基数”中包含的旧体制的不合理因素,在逐年的滚动过程中,不仅不会消除而且还呈逐步放大之势,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转移支付与财政收入和人均gdp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由于此,我县财政运行支出压力过大,难以实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从而有悖于公共物品提供均等化目标。

(二)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较大,人为地扩大了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2009年我县的转移支付资金83297万元中,专项转移支付则达43194万元,占52%.虽然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实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发挥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地方合理配臵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确、见效快、便于监督等特点。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影响了专项转移支付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而补助量的

多少没有明确严格的事权界限和合理规范的测算标准为依据,最终导致一些县乡政府将过多的精力用于跑关系要钱方面,依赖补助过日子。而另一些地方县乡政府则由于转移支付不公平,挖潜增收勤俭理财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使得县乡财政困难状况不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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