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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信息

今年,那拉提镇财政所针对财政补助性资金涉及面广、资金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强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到增强透明抓公开、减少环节抓发放,加大随机入户抽查面,确保不折不扣落实惠农政策,杜绝抵扣、挤占和截留惠农资金的现象。

在摩托车、农机补贴资金监管上,突出抓好销售网点资料审查和资金兑付;在粮食补贴资金监管上,突出抓好种植面积的核实,尤其是将村队干部和种粮大户作为重点,进行抽查核实,确保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在社保资金监管上,突出抓好补贴的发放这个重点;在村级资金监管上,突出抓好“三资”清理;在公益事业资金监管上,突出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监管;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方面,着重把握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三个环节。2012年全镇资金监管项目28大项,38小项,涉及资金10654万元。其中辅助监管项目20个。

第二篇:涉农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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