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通知
各县区法院,市院各部门: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市院党组就贯彻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院、各部门要组织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从公正与效率的根本要求出发,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严肃追究。市院承担评查、检查任务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认定错案的原则、评查程序。一旦认定为错案,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既要防止处理时心慈手软,又要防止简单生硬。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的干警,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做好思想工作,既要保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又要让被追究责任人员能够心悦诚服接受处理。
四、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要从被认定的错案中研究探讨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发挥预警作用,从而达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以上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法院系统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案件质量标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查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主观故意造成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五)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从重处罚原则;
(六)多次办错案从重处罚原则。
第三条严重错案和一般错案的区分。有下列情形属严重错案:
(一)因主观故意所致错案;
(二)虽非主观故意所致错案,但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三)《案件质量标准》中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所规定的错案,属一般错案。
第四条主观故意所致错案的认定标准:
(一)故意错误认定主要案件事实,故意遗漏案件主要事实,造成错误裁判的;
(二)在向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虚构案件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误裁判的;
(四)私自制作或者擅自签发诉讼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法律文书,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二章错案评查
第五条错案的发现途径:
(一)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五)通过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来信来访发现的案件;
(六)通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七)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八)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九)通过纪检、监察执法执纪检查发现的案件;
(十)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六条错案的评查和发现
(一)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被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院长交办的案件。
(二)各相关业务庭负责评查本院对各县区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审监庭负责评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四)执行局负责评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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