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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经营行为自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健康持续开展,根据总行和贵局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不规范经营”行为排查工作的通知》(xx【2012】

67号)的文件精神,我分行积极开展了全面、详细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银行业务

(一)公司类贷款的支用管理

我分行发放公司类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贷款的支用严格按照“三法一指引”的要求,坚决遏制以贷引存,存贷挂钩的行为。约定按照受托支付的,严格按照申报和审批要求管理受托资金,约定为自主支付的,按照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发放贷款,落实实贷实付原则。自查过程中暂未发现要求客户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或设定不合理贷款条件,将定期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公司类贷款的利率管理

公司类贷款的利率水平,均是综合了借款人行业状况、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抵质押物变现能力(保证方代偿能力)、金融产品风险等重要因素进行定价。在执行环节,均按照审批通知书要求严格执行,未发现超权限变更公司类贷款利率定价的违规行为;分1

支行能够依据定价执行利率。账户管理费、财务咨询费等服务费用均为实际的管理和服务性收费,并非利息让渡;未发现支行借发放公司贷款之机,要求客户办理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并收取额外费用以及捆绑其他金融产品。

(四)其他费用。支行在办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公司信贷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环节均按照能够严格执行道德操守,未发现直接或者间接要求客户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客户财务负担不合理增加;在提供资信证明、资金监管、代发代收等金融产品和相关服务时,严格按照总行xxxx有关产品定价的文件要求执行,未发现违规收费、擅自提价的现象。

(五)公司类企业的存款营销和资金管理

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银协发„2011‟10号)的文件要求,未发现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的行为,更未发现我行员工蓄意吸纳掮客资金,假借我行名义非法得利。

(六)公司类业务的产品管理

各支行在为公司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等产品服务和咨询业务过程中,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根据企业行业和自身经营情况,均提供了有针对性的产品服务方案,客户接受与否,

绝对自由。

二、小企业银行业务

(一)小企业贷款的支用管理

分行能够鼓励引导客户经理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贯彻“实贷实付”原则,通过严格控制贷款支付对象把好第一道风险关,从而杜绝了“以贷转存”现象的滋生;与此同时,强化银企合作关系,不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违规吸存,通过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综合收益,通过积极营销借款人上下游企业,尽量争取资金体内循环;在小企业授信环节要求借款人提高我行结算量,而并非绝对存款,目的是通过借款人现金流掌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控制风险,落实贷后管理工作。

(二)小企业贷款费率管理

对小微企业,大多数支行按照《xxx银监局关于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xx监发„2011‟28号)相关规定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

(三)小企业银行产品管理

我分行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有效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小企业资产业务的开展,不以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为条件。企业对我行理财、保险、基金等其他产品的

选择完全具有自由选择权,坚决维护我行小企业借款人公平交易权。

(四)小企业产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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