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执法车辆的作用,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中队执法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中队暂定地点),各中队长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条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第三条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第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第五条各中队配备主、副司机各一名,副司机由中队长兼任。驾驶员做到文明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如违反交通规则出现闯红灯行为,受到交通行政处罚,单位不予报销。
第六条驾驶员禁止酒后驾驶,如有违反,发生交通事故承担除按交警部门划分的全部事故责任外,并扣罚当事人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各中队执法车只作执行公务所用,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超出执法区域用车须经大队长同意,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当事人人民币500元。公车私用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当事人负责,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严禁执法车辆接送队员上下班,未经许可查实一次扣罚司机及接送队员各100元。
第九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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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驾驶员不得擅自把执法车辆交由未经大队备案许可的人员驾驶,一经查实扣罚司机及相关人员人民币100元。
第十一条本单位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经大队长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中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大队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中队车辆出车,所属中队应服从大队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车用油料由大队按照单位实际统一管理控制,大队车辆管理员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由司机全额负担。
第十四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大队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中队长鉴定同意,报请大队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大队鉴定人员和驾驶员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大队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肇事,肇事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费用,按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由司机和单位照下列比例负担:
1、负全责的,司机负担5%;
2、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负担4%;
3、负同等责任的,司机负担3%;
4、负次要责任的,司机负担2%;
5、如事故费用总数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同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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