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政扶贫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的重点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贫困地区。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全面部署了本世纪前十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这是国家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党中央对农业、农村、农民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
扶贫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也相应出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规定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对重点骨干建设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大宗材料要实行政府采购,并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所需的凭据及程序等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尽管如此,但在财政扶贫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弊端。
通过审计,发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特别是在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上采取了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效益。农村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使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计划刚性不足,擅自改变用途。受国家和省调控政策制约,县(市)级在项目申报上缺乏自主权。为了争取项目资金,有的项目虽然不符合本地实际,可是往往按照上级项目规划上报项目,才有可能争取到项目资金。有的项目符合本地实际,但不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就难以争取到资金。因此,项目资金到县(市)和乡(镇)后,存在着部分项目没有严格按照上级下达项目计划执行,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
二是上级部门下达指标晚,项目不能按期实施。由于上级部门下达扶贫资金指标一般是在下半年或年末,因此县(市)很多扶贫项目不能按当年计划完成,普遍存在着项目资金滞拨现象。就我州汪清县来说,2008年3月为止,2006年-2007年两年计划实施项目共计208个,已实施项目122个,未实施项目86个,占两年项目总数的41.35%。
三是监管手段不硬,挪用现象存在。目前部分县(市)仍然存在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现象。其表现形式为:一是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不协调。在项目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报账制”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项目主管部门只重视资金的分配和拨付,不重视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对支出票据的审核,认为只要是正规发票,不是白条就行。对票据的开支范围与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预决算不进行核实,存在着票据开支内容与工程量不相符的现象;二是由原来乡(镇)直接挤占、挪用、弥补政府经费,变为现在将资金转移到项目施工单位套取现金,形成账外“小金库”;三是报账支出票据中有虚列支出,用税务部门代开的项目工程支出发票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现象;四是项目单位农民投工的劳务补贴支出,农户的领用清册不能真实反映,缺乏可信度。五是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不建全,用造假工程验收单,假合同等形式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使其被挤占、挪用的扶贫资金“合法、合规、合理”,目前还没有可行的扶贫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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