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考核办法
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1-1716:06:34点击:93次
关于转发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2008年9月28日,公安部部署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正式运用“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开展网上办案,为更好地运用“打击犯罪新机制”,保证“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运行顺畅,公安部制定“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公安信息化、狠抓执法规范化、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大任务建设的重要措施。“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是“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区域办案成本高、尤其是解决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办水平低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为深入推进“打击犯罪新机制”建设,努力提升打击跨区域犯罪工作能力,按照2009年刑侦绩效考核要求,确定“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方式
每个月对各地战果情况进行排名,战果累月计算,一月一通报,年底前对全年的工作进行综合排名,排定总名次。成绩计入全国刑侦工作绩效考核。各地战果从“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中自动调取。
二、考核内容
考核方向主要是涉及各类刑事犯罪的破外地案件、破系列、打团伙及协作效果工作。
1、办案地破外辖区案件数、破系列案件数、打团伙数、录入犯罪嫌疑人数为得分项。
2、协作地核破案件数、调取户籍前科证明数、制作笔录数为得分项。
3、协作地逾期未办理数、办案地逾期未处理数,以及弄虚作假数、违规操作数为扣分项。
4、网上挂牌督办案件数及举报弄虚作假数为附加得分项。
三、计分方法
办案地、协作地均以地级公安机关为基本单位,并以此来划分外辖区、本辖区协作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与其他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的外辖区办案协作计算考核分值。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之间的本辖区办案协作无考核分值。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主城区各分局之间的办案协作无考核分值。
(一)办案地得分项
1、破外辖区案件数
每破获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办案地得6分(协作地得2分);破获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辖区案件,办案地得2分(协作地得1分)。
2、破系列案件数
每破获一串个案达到10起以上的系列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串案给予10分奖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串案给予3分奖励。同时,串案中的个案,按照破外辖区案件数计算。每串1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11起开始,每起给予0.3分奖励;每串2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21起开始,每起给予0.6分奖励;每串3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31起开始,每起给予0.9分奖励;以下类推。
每串系列案件中查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达到10起以上的,均认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系列串案,否则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串案。
3、打团伙数
每打掉一个犯罪团伙,抓获3人以上并录入平台内,查破5起以上外辖区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团伙给予10分奖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犯罪团伙,给予3分奖励。
抓获的团伙成员超过3人的,从第4人开始,每人0.3分奖励;超过10人的,从第11人起每人给予0.5分奖励;超过20人的,从第21人起,每人给予1分奖励;超过30人的,从第31人起,每人给予1.5分奖励;以下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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