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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方便工作、节约费用,特

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车辆系产权归公司所有的车辆,具体指公司所拥有的牌号苏h977

31、牌号

苏hn449

2、牌号苏hn488

7、牌号hn4230、牌号苏hn4609车

车辆使用原则。用于公司集体活动、会见客户、参加会议、联系有关业务等公务活动。

3、公务用车人应做好行车记录,包括发车时间、返回时间、发车地、途经地、目的地、行

驶里程数(公里)。

4、市外、省内出车必须经分管副总批准;省外出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公车未经批准严禁外借。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5、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后应按规定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如自愿将公务车辆开回家停放的,每月向公司交纳600元

6、车辆日常费用报销时必须出示公务行车记录及相关的费用发票,并要在报销单上写明费用起止时间、费用内容,经办公室审查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财务部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7、车辆燃料消耗实行定卡定车管理,并按车辆行驶里程考核(含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具体考核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办理

8、车辆使用人员要按技术规程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

及时报修,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凡因车辆使用人违章导致的罚款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并于当月核销。

9、如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应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应由公司指定的特约修理厂修理,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0、公务用车因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的,其所需维修费用应由使

用人负担。使用人应随时办理车辆年检、年审、保险等各种规费,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锐志建材公司综合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济南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集团《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合理调度公司车辆,降低用车风险,严格落实车辆使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协调管理,公司公务车辆由专人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与维修,按时购买保险、车船税等各项费用,联系维修保养机构,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条凡公务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颜色、购置时间、维修记录、事故记录、保险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配套工具记录等,以便及时检查与保养。

第四条公务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必须由司机事先填写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保养与维修。

第五条公务车辆钥匙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务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为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点过夜,并将车钥匙上交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务车辆油卡必须由专人购买与保管,领用人签字,每月进行统计与审核。

第三章公务车用车程序

第八条公务派车,必须事先到行政部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经行政部审批后,由行政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并指派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公司公务车辆外派3日以内,由行政部负责审批,用车时间超过3日以上或需将车辆外借时,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违反此规定将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用车人提出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驾驶员须向行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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