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民政局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
(试行)
二○○五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36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在我市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市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五条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有医务室的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第六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七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八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质的机构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50元。
第九条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民政局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请资助。申请资助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
(一)北京市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二)。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四)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三),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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