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8日文章来源: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
(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
(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
(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
(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
(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
(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
(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
(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
(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
(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附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未完,全文共7809字,当前显示14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