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材料要求-南京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1-12-01发布部门:【字体小中大】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中方协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局或四大开发区初审转报的请示(2份);
2、《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需盖骑缝章)(5份);
3、《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第十四项所列附件(5份):①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②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包括最新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外方企业注册证书以及其他资产证明材料等);③向银行申请融资的,需附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④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⑤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⑥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文件。
*以上附件,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二篇:发改委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大全)发改委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xiexiebang.com/news/china/20041202/101819.shtml
央视国际(2004年12月02日11:27)
中国网消息。今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什么。《核准办法》的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发布实施。《核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办法》将使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更为有序、高效,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答: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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