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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局车辆管理,确保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车辆为本局机关、基层国土资源所及所属事业单位购置或上级配发的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为本单位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本单位工作需要。

第四条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均应停放在局大院停车场内。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门窗,做好安全防范。双休日、节假日及休息时间,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车辆。

第五条车辆原则上不准外借其他单位(本系统工作需要除外)和个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六条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每月统计、公示油耗和行驶公里数。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应及时请示办公室,发票须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方能报销,未经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1

第三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七条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用车人(不含领导)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批准。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第八条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司机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四章司机管理和行车安全

第十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未出车时,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每月统计司机行驶路程,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一条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加强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十三条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第五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四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十五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审,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对保养情况、油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预报审批”制度,由驾驶员如实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出差在外或遇突发情况确需就近维修的,应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八条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第六章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分部门负担,即土地开发整理储中心承担粤88888号车辆;土地交易所承担粤粤

888888号车辆,测绘队承担粤88888号车辆,基层国土资源所车辆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承担。其余车辆由局机关承担。

第二十条车辆的保险费、路桥费等每年固定支出,由由各部门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局机关车辆出差的过路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维修保养纪录复核,经领导签字审核批准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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