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宣传讲稿
宣传讲稿
有关赡养的五个误区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1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二十二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第二篇: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
[案例]张老汉育有两子,张甲与张乙。十年前张老汉与两子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老汉免除张甲的赡养义务,由张乙负责赡养;张老汉的财产由张乙一人所有,张甲放弃继承。十年来,父子三人相安无事。后来,张乙投资失败,生活艰难,无力赡养张老汉。张老汉便要求张甲履行赡养义务,张甲认为协议中已免除其赡养义务,且张老汉将所有财产赠与张乙,理应由张乙继续赡养。张甲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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