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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效能责任追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责任追究领导支持制度建设工作方向

2004年,XX县在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呈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领导信任。因效能办在工作中实行“全方位受理、高效率运作、高质量回复、高权威监督”,在县委、县政府的很多工作甚至是中心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深得领导的信任,很多综合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的事情,县领导都批转给效能办,充分体现了“有为才有位”的特点。二是权威性高。效能办在体制上既挂靠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着机关效能督查的职能,同时又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的领导,更贴近县委、县政府,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主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开展工作,有些工作是主要领导直接交办,交结后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三是协调力度较大。效能办直接受县机关效能领导小组领导,直接对机关效能领导小组负责,因此,各部门领导能够高看一眼,效能建设的主体意识也比较强,普遍都比较支持效能办工作。四是处理力度大。对问题严重的,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对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可对责任人进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待岗等处理,填补了以前纪律处分够不上、自身机关管不了的空白。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首先应得益于效能办具有强有力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否则,就不会有高于一般部门的权威,就不会有解决各种错综复杂问题的能力,也就不能令县领导高看一眼、厚爱一分,效能办的工作优势也必将逐步丧失。通过两年多的运转,我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得到完善,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促进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工作范围不断扩大之后,如何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成为当前效能建设的一个新课题,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结合近两年多XX县开展效能建设的工作实践,做以下几点浅析:

一、争取领导支持,是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力保障

效能办属正科级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与大多数工作对象属于同等地位,对工作对象不具有领导职能和管理职能,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争取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在开展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若得不到领导的支持,即使效能办查实了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并严格对照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做出了处理决定,但单位和部门消极执行或者变相执行甚至不执行,效能办对其也没有更好的制约办法。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争取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效能责任追究才能很好执行,处理效果才会更加显著,从而达到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目的,对中心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后,领导就会更加支持效能办的工作,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造就一个高效的工作模式。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效能责任追究的坚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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