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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乡镇换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行为

——XX市狮子乡“贿选乡官”带来的思考

中共XX市委组织部

选举工作是乡镇换届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决定整个换届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为确保今年即将开展的乡镇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我们有必要对乡镇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的行为进行深刻分析。XX市原狮子乡2003年7月在乡人代会选举中,组织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双双落选,两名非提名候选人采取贿赂收买和串通拉拢等手段最终高票当选,这种行为为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敲响了警钟。

一、狮子乡“贿选乡官”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9日,XX市原狮子乡人代会选举中,43名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不是候选人的该乡财政所出纳滕德志、广播站站长李平分别以29票、35票当选狮子乡副乡长。而组织提名的两名候选人分别仅得8票、12票。事后一些知情人分别向XX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举报了狮子乡选举工作的贿选问题,XX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庚及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认真调查,事实真相大白:滕德志、李平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二人不惜重金,采取请吃、请喝、送钱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从2003年4月至7月,滕德志先后向18名乡人大代表累计行贿人民币10100元;李平先后向21名乡人大代表累计行贿人民币8300元。2003年8月13日,XX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宣布原狮子乡选举副乡长的结果无效。10月20日,滕德志、李平涉嫌破坏选举罪被依法逮捕。此后滕德志、李平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涉及该案的9名党员干部均予以立案调查,其中4名触犯刑律的干部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贿选乡官”的原因分析

(一)有限的领导职位与少数人的需求愿望相矛盾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可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深层次改革的同时,社会政治环境和人们的政治心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有限的领导职位与某些人的需求愿望发生矛盾时,必然会促使一部分处于“候选人”或“边缘候选人”的人选倍加关注自己的政治命运。狮子乡滕德志、李平这些人为挤上这座“独木桥”,便铤而走险,不择手段,非法采取贿赂、串通、拉小集团等途径进行“贿选”的行为便应运而生。

(二)“潜规则”的普遍认同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土壤。在狮子乡贿选案中,参与贿选的并非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作为贿选者,他们认识到,一旦在提名阶段被“封杀”,就意味着了丧失了被选举的机会。于是在选举未进行时,就产生了企望借助金钱的魔力来争取机会的强烈冲动,一些拉选票的非法行为便粉墨登场。

(三)选举制度的缺陷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竞争途径不畅通。从现行制度上看,选举工作主要是通过民主程序把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选举出来。这一较为明显的“组织意图”,使一些具备条件或接近条件的人选丧失了参与竞选的机会,导致他们选择各种非法途径进行“贿选”。二是对选举中不法行为的惩罚操作性不强。我国《选举法》、《刑法》对运用暴力、威胁、欺骗和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有专门的惩治规定,但这种惩罚主要针对贿选者,而对接受贿赂的人大代表如何加以惩处,缺乏规定,从而导致有的人大代表步入“法不责己”的误区。

(五)选举监督不力为“贿选”提供了存在的机会。原狮子乡的“贿选”案件,是由于个别拒贿代表或工作人员检举、揭露后才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介入。在选举过程中,乡党委、乡人大主席团的知情人士没有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这表明,选举缺乏内外监督,尤其是缺乏监督代表的法律依据,缺乏监督代表的必要手段和形式,缺乏比较独立的选举监督职能机构。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已成为“贿选”现象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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