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区域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公司环境、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车间工作氛围,鼓舞车间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清扫、清洁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各车间管理人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规定:
1.车间管理人员在早上上班前及下班时对各自卫生区域进行清扫、清洁。
2.个人卫生区域地面应保持干净,无积水、杂物、尘土等。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
3.卫生区域内垃圾桶及时清理。
4.所有的清扫工具,扫帚、簸箕等在使用后应及时存放规定的地点。
5.各车间管理人员要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车间员工养成对生产现场卫生进行及时清扫、清洁的良好习惯、并进行固化。
生产制作本部
2014年5月8日
第二篇: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
804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2-12-21【生效日期】
1982-12-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
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
三、
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
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
五、任何部门,在泉域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兴建地下工程,开发利用泉水或地下水,都必须按管理等级,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证书后,方可动工。
凡因新建引水工程,或重新分配水量,对原有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由新用水户给予经济补偿。
六、
六、泉域范围内现有的各类水源开发工程和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都必须向水资源主管部门或泉域管理所(站)登记,重新审定补发使用证书。
对于泉域范围内开发利用不合理的状况,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对一些用水户实行停供、限供或停采、限采。
七、
七、严禁在泉域范围内擅自挖泉、截流、打井和任意排放污水、废液。
对已受到破坏或污染的泉水,要限期治理,并采取停采、限采、人工回灌等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破坏或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八、
八、在泉源附近采石取土或兴建各种建筑设施,都必须向泉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使水资源及水源工程遭受破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法律制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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