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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财税政策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成文日期: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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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二篇:收据、白条的财税政策收据、白条的财税政策

财政部日前下发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据悉,目前,我国财政票据种类繁多,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等。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票据,《暂行办法》明确,资金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该票据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六类行为禁开资金往来票据

资金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4类行为可以使用该票据进行结算: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www.xiexiebang.com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暂行办法》明确了6类禁止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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