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详细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治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质监部门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适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治理规定》。
质监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承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朴、清晰,执法人员
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
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含个体工
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实施当场处罚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
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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