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缴费标准支付待遇相对负担调研的目标人群和所涉及的问题:
本次调研的主题是“武汉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主要目标人群是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学生,城市低保人员。所涉及的问题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大学生医保政策问题,个人负担问题,参保就医是否方便问题。
调研情况综述
一、武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一)政策方针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2.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并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6.已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超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2)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卫生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据调查,武汉市职工的医保体系还是很完善的。截止2008年12月底,武汉市全部职工135.6万,其中在岗职工106.44,下岗人员27.64万,其他从业人员1.52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102.28万,占应参保职工总数的96.1%。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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