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和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司机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负责。未经办公室派遣发生的车辆安全事故,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
二、出车实行审批制,县内下乡由股室申请、分管审核、办公室凭审核派遣单安排车辆。县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审批。星期
六、星期天实行固定车辆值班制度。
三、车辆出差返回后,必须在院内停放整齐。夜间和节假日必须入库存放。无办公室派遣,所有车辆不得私自外出。
四、车辆加油按核定标准执行,车辆维修由司机申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维修。车辆的出车、耗油、维修等情况每月进行汇总公示,并分送各领导审阅。
五、车辆在一个保险期内无事故,按保险公司核定的标准发放安全奖。车辆违章罚款司机自行承担。驾驶员定补、洗车费等补助项目按照水务局财务规定执行。
六、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学习,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况良好。
第二篇: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宣威市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务局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凡属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派车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公务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保证证照和随车工具齐全。
第七条车辆按照规定应该配备专用标识标牌的,必须按照规定配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车辆使用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倾斜一线”的原则,严格实行车辆夜间定点停放、出车登记、夜间出车回告和出市申报等制度。
各单位车辆的夜间定点停放地点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变动。凡装有固定标志的公务车辆在任何时候一律不得停放在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九条车辆日常调度应坚持实行“先急后缓,方便工作,领导优先“的原则。车辆凡离开本市区域和干职工因特殊情况因私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应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单位机动车辆应该按要求配备专(兼)职驾驶员,报市局审核同意后并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的,应报请市局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驾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搭乘非因公出差人员、严禁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外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由非专(兼)职驾驶人员驾驶、严禁不经调度私自出车。
第四章车辆保险、维修和油料供应
第十五条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统一由市局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局财务股按照《枝江市交通局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车辆的日常小修保养由各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由各单位按照市局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在本单位行管经费或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车辆的大中维修开支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由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及预算金额请示市交通局主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同意后下达经费开支计划后方可维修。
第十八条各单位公务车辆一律送市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送修车辆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严禁随意扩大修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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