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模版]
第一篇:2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我公司建设工程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本制度只追究公司施工或试验检测所造成的质量事故责任,其他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将依法,另行处理。
第五条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主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施工项目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时,应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人一览表》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认真填写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建设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从业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三)受理建设施工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生产全部具体办事机构。
(二)依法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行为,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施工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工程实体质量。组织现场质量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四)按规定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五)参与建设施工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鉴定和处理。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项目部(分公司)(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国家部门、公司管理体系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管理建设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二)严格履行建工程施工程序。施工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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