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05‟46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给有关市、县(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园区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放大使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落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规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自治区与工业园区所属政府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用于项目管理经费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偿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的债务。
第五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安排,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进行。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扶持,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凡使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具备条件、具有必要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事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
第七条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园区专项
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园区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第八条为了使工业园区项目尽快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发挥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最大效益,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应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园区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原则上分三次拨付。在项目已做好开工准备或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一次性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50%,作为启动资金;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半,或项目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一半时,再按程序拨付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40%;余下10%的园区专项扶持资金,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拨付。
第九条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二)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及有关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概(预)算、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资金管理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在认真审核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后,按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原则分期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部门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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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