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各车队车辆听从车队调度、安全员以及生产调度的安排与分配。
2、车辆安排一船一车队一计量衡,专船专计量衡。(特殊生产任务特殊安排)
3、车辆必须听从车队调度或班长指定的港内行车路线,严禁车队车辆擅自改变指派的计量衡以及行车线路。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车路线时,需要通报班长及调度;
5、车辆在计量衡等待过重时,要求停放有序、安全;
6、通过计量衡时不可占道、抢道,车与车之间保留安全距离,不可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7、港外入港车辆进入隧道需要减速开启示宽灯。
8、港内车辆无论是重车还是空车,车速不得超出40公里/每小时。
9、车辆上下计量衡时要求不得超出5公里/每小时。
10、车辆进入或穿行作业区域时需要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出20公里/每小时。
11、通过十字路口和交叉路口时,要做到提前减速认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2、弯路、狭窄路段两车会车时,应注意保持车距,空载车辆尽量避让重载车辆先行。
13、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14、港内车辆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15、车辆接到生产任务后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多个车队行驶一条线路。
16、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车辆横向与纵向交叉通过一
个十字交叉路口;
17、如有港外与港内货物同一时间运输作业时,尽量避免多个车队通行一个计量衡。
第二篇: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
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
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车证不符。
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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