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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申请书[最终版]

赔偿请求人:余伟军,女,44岁,身份证:430105196904270025,失业工人,原居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新村16栋409房被请求赔偿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一、要求严肃查处滨江新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及相关领导、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恢复我的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三、赔偿明细:

1、宁乡牢狱之灾的国家赔偿:299天×162.65元/8时×3=145897.05元

2、家人交通费用:10000元

3、监狱伙食费用:2000元×10月=20000元

4、由于我被关押,患有高血压的公公被急晕,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住院费合计33000元

5、请律师费用、交通费、餐费共计14000元

6、北京上访及误工费用:1000元×25次+2000元×12月=49000元

7、我及我家人精神损失费:12000000元(根据观沙岭黄某拘留15日六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计算)

合计:1471897.05元事实根据与理由:

原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新村16栋3门409房,该房屋已于2010年7月30日被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非法强拆,而非法强拆之前对我们全家进行了各种骚扰如:房顶打洞,搭钢架上楼强行进屋,断水断电,并且多次实施抓人,企图制造“交通事故”,对我们进行软禁等卑劣的流氓行径。

在2010年7月19日下午3点,又有不知名的人未出示任何证件,未着制服的情况下对我家再次进行断水断电,先是剪短电线接着又挖断水管,在我多次劝说又多次报警无果的情况下,我想起了上大学的儿子第二天就要回家,我想阻止他们的非法行为,于是,我倒了一点汽油想把他们吓走,不料被他们当场拷上送至区法院,后又被银盆岭派出所送至长沙市第三拘留所拘留十天,接着又被送至宁乡看守所拘禁,跟着岳麓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并于2010年10月12日被告知审查起诉,前后共四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间被关押共299天。关押我的同时,于2010年7月29日,银盆岭派出所以拿我的拘留证为名,将我丈夫彭超凡骗至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并且当场扣押,并于第二日2010年7月30日下午将其拷至我家楼下,喊走我儿子,在我家无人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和财产洗劫一空,至今我家是一无所有了。而我在2011年5月13日,在开福区检察院的干预下,才被保释走出看守所。

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2012年2月16日,我收到了开福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定性是不构成犯罪。请问有关领导是他们在40℃的高温下断水断电,其目的是不让我们生存,我出于本能

的自卫,何罪之有。

行为是否犯罪,这是每一个阶段都要审查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在立案的侦查阶段,这些都是应该弄清楚的,而岳麓区公安检察机关,在政府某些人的授意下,故意对无罪的我批捕,审查起诉,超长关押299天,对我及我的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如:在狱中,我不仅失去自由,经常头痛、感冒、失眠,时而呕吐鲜血,四十岁的我就已经白发丛生,但还要牵挂着家人的安全;儿子无心读书,成绩一落千丈;丈夫无心工作,在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的情况下还要经常远赴宁乡看守所给我送钱送物,不能及时治病;父母天天以泪洗面,为我的事情伤透了心,且急出了病,时常住院。

我想请有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条]给予赔偿,这样讲更加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第二篇: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


(未完,全文共7801字,当前显示1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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