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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系统车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节约开支,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车制度

(一)派车领导

全系统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县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分局、经检大队、机关业务科室工作用车由本单位一把手安排;县局开展统一行动,或保障特殊工作用车,办公室可统一安排车辆。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其他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出车。

(二)派车原则

1、局领导及其分管科室县内业务工作用车,由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自行安排解决

2、局领导及科室必要的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局各科室及个人不准私自调用和借用分局车辆,必须调用时,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按行驶里程加补燃料费。

3、严格控制车辆出县。县局机关车辆外出安排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报批:(1)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直接安排司机出车;(2)用车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开会和办理公务,凭上级的正式通知或领导安排;(3)机关各单位到市内及市辖各县区办理公务,车辆由相关单位主管局长安排(按程序报批);(4)正常业务合并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并从严掌握;(5)各单位出市用车办理公务,须经局长批准;

(6)各单位车辆出县,须事先告知县局办公室,并填写《车辆出县

情况登记表》。

4、单位干部、职工看病就医,经局长审批后,可安排车辆

5、外单位借车须经局长批准

二、车辆保养、维修、用油及年检

(一)车辆保养

各用车单位要爱护车辆。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辆修理

1、车辆正常维修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机关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包干标准内的维修及费用:

(1)维修。各用车单位向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修车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县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各用车单位须派人在修理厂监督维修情况,严格按预算核定项目及标准执行,超出预算部分由各用车单位自行负担;维修结束,各用车单位须在车辆维修完工单上签字确认。

(2)费用。维修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局长后核销。

3、各分局、经检大队包干标准内车辆维修,由各单位自行掌握。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字,经本单位一把手审核,在经费包干标准内报财务核销。

4、车辆超出包干标准的维修及费用,实行预算审批制度,由经费执行单位编制预算,经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维修

5、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各单位要将车辆的维修时间、更换零部件名称及维修费进行登记,建立修车档案。

(三)车辆用油

1、车辆燃油经费实行经费包干,标准按经费包干规定执行

2、分局、经检大队车辆燃油经费按财务包干执行

3、县局车辆,包括。局领导车辆、县局办公室车辆、县局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实行一车一加油卡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按照工作需要及核定包干标准,定期为加油卡充值;每次充值进行登记,建立用油台帐。

(四)车辆年检

机关车辆年检由办公室负责;分局、经检大队、各业务科室、协会车辆年检自行安排,执行经费包干制度。

三、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县局车辆回归机关,要及时存入车库或机关内安全地点。各分局车辆已经完成当天工作任务回县城的,必须停放在县局指定停车位。车辆不按规定擅自存放的,一经发现,扣减相关单位经费200元,如发生被盗或其他事故追究单位一把手和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车辆外出停车,要将车辆妥善存放,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远离,防止被盗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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