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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为增强我县公安机关全体民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警民关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贯彻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鲁甸县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我县公安机关民警在工作时间最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处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答复、解释、说明和处理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局各部门领导干部及民警,工勤人员及其他身份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是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举报、传真或本人来访等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来访、办事、咨询等方面应负有的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第四条我局各部门民警都有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维护全县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我局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1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外来服务对象时,要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禁止使用伤害服务对象感情、损害我局公安机关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要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对办理的事项,凡资料齐备、要件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即时予以办理;对资料要件未齐备者,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协助指导其办理相关资料和文件。一次可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再来第二次。对当时不能办结的,要与服务对象约明办妥时限。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由谁办理并引导到办事的具体部门。对有关人员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领导负责协调或给办事者明确答复;如果领导也不在单位,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服务对象下次来的时间或联络方式方法,下次来时首问责任人仍要引见到位;如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并给予帮助。

第九条对来自基层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服务对象,要尽可能将应办事项办结。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怠慢,在问明情况前提下,要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或为其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全县公安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并要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窗口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推行首问责任制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的,依据《鲁甸县公安机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两人以上的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对公安工作和机关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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