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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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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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14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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