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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省级储备粮油经营风险,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鄂粮食文[2010]166号)、《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鄂粮食文[2010]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包括省级储备粮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的轮换风险金和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主管部门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省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二)省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

(三)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承储企业要将下列资金用于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

(一)新增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采购成本(实际入库采购价格加上合理费用)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

(二)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内正常轮空期间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净收益;

(四)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

(五)与省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余额达到省核定的粮食入库成本总额的10%和油脂入库成本的15%以后,可以不再提取。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增加的银行贷款,按文件规定充实轮换风险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

(二)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支出;

(三)省对承储企业的考核奖励支出;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承储企业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轮换计划内的经核定的省级储备粮油轮换亏损;

(二)用于归还省级储备粮油成本调整而减少的银行贷款;

(三)粮油收购季节因临时性资金周转而动用;

(四)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油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省粮食局报告,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核实后从主管部门轮换风险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油年终审计或专项审计费用、考核奖励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审计及考核结果拨款。

第十一条与省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后拨付。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轮换费用,先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下拨的轮换费用补贴弥补,弥补后不足部分用企业轮换风险金弥补。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在已有的轮换风险金规模内安排使用,不得突破。当年节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在规定范围内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需要使用轮换风险金时,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提出使用的理由、金额等意见,填写《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使用审批表》,经当地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核盖章,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有关处室复核批准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在粮油收购季节,为缓解收购资金困难,按隶属关系报经所在地粮食局、农发行批准后,承储企业可以临时性动用轮换风险金用于粮油收购,但不得用于建库、修仓、购置资产、开支费用等非粮油收购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局、农发行对动用轮换风险金购入的粮油要加强监管,督促承储企业在六个月内销售出库,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轮换风险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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