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收费项目的。贪污、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它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和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事项,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公开承诺事项不能兑现,影响工作效能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纪律涣散、干群关系紧张、整体工作效能低下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投诉、申诉不及时接待或该受理不受理
的;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及时解释、说明、转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灾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三)对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四)对本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铺张浪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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